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32号)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为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以下简称三条控制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将三条控制线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夯实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基础。
(二)基本原则
——底线思维,保护优先。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基础,科学有序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强化底线约束,优先保障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国土安全。
——多规合一,协调落实。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要求,科学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做到不交叉不重叠不冲突。
——统筹推进,分类管控。坚持陆海统筹、上下联动、区域协调,根据各地不同的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针对三条控制线不同功能,建立健全分类管控机制。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年底,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成三条控制线划定和落地,协调解决矛盾冲突,纳入全国统一、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形成一张底图,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实行严格管控。到2035年,通过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理,严守三条控制线,引导形成科学适度有序的国土空间布局体系。
二、科学有序划定
(四)按照生态功能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优先将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功能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以及生态极敏感脆弱的水土流失、沙漠化、石漠化、海岸侵蚀等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其他经评估目前虽然不能确定但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对自然保护地进行调整优化,评估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地应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发生调整的,生态保护红线相应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五)按照保质保量要求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是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实施永久特殊保护的耕地。依据耕地现状分布,根据耕地质量、粮食作物种植情况、土壤污染状况,在严守耕地红线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将达到质量要求的耕地依法划入。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中存在划定不实、违法占用、严重污染等问题的要全面梳理整改,确保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质量提升、布局稳定。
(六)按照集约适度、绿色发展要求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开发边界是在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以城镇功能为主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城镇开发边界划定以城镇开发建设现状为基础,综合考虑资源承载能力、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城乡统筹、城镇发展阶段和发展潜力,框定总量,限定容量,防止城镇无序蔓延。科学预留一定比例的留白区,为未来发展留有开发空间。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违法违规侵占河道、湖面、滩地。
三、协调解决冲突
(七)统一数据基础。以目前客观的土地、海域及海岛调查数据为基础,形成统一的工作底数底图。已形成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并经认定的,可直接作为工作底数底图。相关调查数据存在冲突的,以过去5年真实情况为基础,根据功能合理性进行统一核定。
(八)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实现三条控制线落地。国家明确三条控制线划定和管控原则及相关技术方法;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三条控制线总体格局和重点区域,提出下一级划定任务;市、县组织统一划定三条控制线和乡村建设等各类空间实体边界。跨区域划定冲突由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九)协调边界矛盾。三条控制线出现矛盾时,生态保护红线要保证生态功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要保证适度合理的规模和稳定性,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城镇开发边界要避让重要生态功能,不占或少占永久基本农田。目前已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镇村、矿业权逐步有序退出;已划入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的,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其中,造成明显影响的逐步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协调过程中退出的永久基本农田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同步补划,确实无法补划的在市级行政区域内补划。
四、强化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保障。自然资源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对地方督促指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三条控制线划定和管理工作负总责,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有序推进落地。
(十一)严格实施管理。建立健全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现部门信息共享,严格三条控制线监测监管。三条控制线是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的,报国务院审批;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由省级政府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城镇开发边界调整报国土空间规划原审批机关审批。
(十二)严格监督考核。将三条控制线划定和管控情况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生态环境部要按照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督察和监管,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绩效考核、奖惩任免、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新华社北京2019年11月1日电)
2、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线状基础设施穿越生态严格控制区审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粤环函〔2019〕993号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审批程序,支持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建设,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列入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名录的线状基础设施穿越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生态严格控制区论证审批工作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不再单独组织论证和出具审批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属于省级及以下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线状基础设施项目,如确需穿越生态严格控制区的,项目选址唯一性和环境可行性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一并进行论证和评审,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办理。
二、对属于生态环境部审批的线状基础设施项目,如确需穿越生态严格控制区的,生态环境部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需取得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出具初审意见时,一并出具穿越生态严格控制区的意见。
三、目前已由省政府办公厅批转我厅办理的线状基础设施穿越严格控制区项目,仍由我厅按原生态严格控制区穿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程序办理。
2019年6月8日
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优化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穿越生态保护红线办理流程的通知鲁环办〔2017〕11号
厅机关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三线一单”)要求,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结合环评改 革,我厅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办理流程进行优化,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要求
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是指列入《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世界文化自然遗产等。
对确实无法避让、需穿越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公路、铁路、输油输气、轨道交通、输变电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须开展专题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一个章节,明确穿越红线的地理位置坐标和范围,提出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生态保护措施。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其评价内容按照《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环办函[2014]1419号)的要求编写;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其评价内容按照《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专章内容提纲》(见附件)的要求编写。
二、受理及审查
(一)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程序办理,项目建设单位同时应向省政府提交申请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请示。请示应明确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区类型、穿越位置和占用范围,涉及有关单项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的,应先征得其省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后流转省建设项目环境评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评审中心”)组织专家评审。省评审中心在召开项目环评专家技术评审会前,与生态处、流域处等相关处室沟通,并由上述处室提出邀请的相关生态保护红线方面专家人选,作为专家组成员。涉及其他省级主管部门的生态保护红线,应同时邀请相关部门参加。
专家技术评审会应对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环境影响和是否同意穿越有明确结论,并在专家评审意见中论述。省评审中心应将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专家评审结论纳入评估报告。
(三)对于同意穿越的项目,要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对于不同意穿越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对选址、选线路由进行调整。
生态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依照生态红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向省政府反馈办理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后履行相关手续。根据上述结果,环评处审查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与辐射处审查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其他规定
(一)要加强规划环评中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内容的审查。对于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路、铁路、输油输气、轨道交通等相关规划,规划经省政府审批后,规划中涉及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项目,其选址选线无重大变动且符合专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不再办理生态保护红线手续。
(二)此文件与国家和省政府今后出台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三)此文件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申请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办理流程>的通知》(鲁环办〔2015〕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