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利基础知识判断题题库
1.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对)
2. 水文工作是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对)
3. 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的河段,应当禁止通航。(错,应当限定航速)
4. 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对)
5.水文站网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
6.国家基本水文站的建设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错。国家基本水文站的建设由所在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7.在水文测验保护区范围内,不得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建造房屋、码头等建筑物。(对)
8. 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年取地表水量十万立方米以上,需申请取水许可证。(对)
9.我国单位面积产水量排在前四位的分别是台湾、广东省、福建省和浙江省。(对)
10.“3.22世界水日”是联合国大会于1993年确定的。(对)
11.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错。2002年10月1日。)
12、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标准必须达到Ⅳ类以上。(错。Ⅲ类。)
13、在跨地级以上市的界河上取水由省水利厅审批。(对)
14、水利部确定的流域管理机构是《水法》授权的水资源监督管理机构。(对)
15、《水政监察工作章程》规定,水政监察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错。3年)
16、航运、灌溉、渔业规划不属于水资源专业规划。(错。属于)
17、反映水体富营养化的常用指标有总氮、总磷和叶绿素等。(对)
18、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对)
19、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需要。(错。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用水)
20、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对)
21、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错。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
22、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对)
23、水资源专业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错。水资源专业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编制。)
24、单位和个人可以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对)
2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错。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26、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对)
27、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对)
28、水资源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收取,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29、在干旱地区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对)
30、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对)
31、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对)
3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对)
3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对)
3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错。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5、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采石、取土活动。(对)
36、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对)
37、城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错。城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城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统计有关部门制订。)
3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所称的水资源,是指地表水。(错。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39、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对)
40、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同意,可以设置排污口。(错。不可以设置排污口)
41、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对)
42、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对)
43、水量分配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对)
44、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对)
45、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对)
46、国家对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
47、在地表水丰富的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对)
4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防汛指挥机构可以按照依法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决定启用蓄滞洪区。(错。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才有权依法决定启用蓄滞洪区。)
49、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死库容。(错。防洪库容)
50、大型水库是指库容大于5000万立方米的水库。(错。1亿立方)
52、护堤护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对)
5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利用实行分区管理。(对)
5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对)
55、城市建设确需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错。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56、无堤防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错。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
57、在行洪河道内禁止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对)
58、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可以采取临时措施,保证用水需要。(错。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59、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对)
60、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综合规划应当服从专业规划。(错。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61、跨流域调水,应当重点考虑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错。应当统筹兼顾利害关系各方的利益以及调出和调入地区的用水需要)
62、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排污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对)
63、水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错。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64、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取水许可证。(错。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5、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错。情节严重的,才吊销取水许可证。)
66、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错。千分之二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67、依法启用蓄滞洪区,遇到阻拦、拖延时,由县级以上防汛指挥部强制实施。(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68、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对)
69、我国水资源总量2.8万亿立方米,居世界第五位。(错。第六位)
70、我省主要有三类缺水,即水质型缺水、工程型缺水和资源型缺水。(对)
71、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
7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
73、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
74、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减少水的漏失。(对)
75、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执行。(对)
76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错。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77、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渔业等方面的需要。(对)
78.国家建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对)
79、禁止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对)
80、制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对)
81、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对)
82、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防治并重的方针。(错)预防为主
83、开垦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部门批准。(对)
84、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
85、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对)
86、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错。省级人民政府)
87、建设工程废弃的砂、石、土,不可以倒入江河、水库或者附近山坡。(错。运至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
88、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地方财政应当安排水土保持资金予以治理。(错。由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筹集资金予以治理)
89、在水力侵蚀地区,应当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对)
9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只适用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错。全国所有区域)
91、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对象赔偿损失。(对)
92、水土流失危害赔偿责任及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
93、禁止开垦陡坡地的具体范围由当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告。(错。县级人民政府。)
94、在山区修建公路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
95、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对)
96、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可以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一至二元处以罚款。(对)
97、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禁止取土、挖砂、采石。(对)
98、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按规定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对)
99、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和年度用水计划要根据人口密度来确定。(错。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和水量分配方案确定)
10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防汛条例。(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防汛条例)
101、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对)
10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对)
10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对)
104、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看情况执行。(错.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105、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对)
106、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的义务。(对)
107、我国《防洪法》于1998年1月1日生效。(对)
108、防洪工作贯彻全局利益优先原则。(对)
109、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可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原则。(错。是应当纳入)
110、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可以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错。是应当服从)111、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只是水利部门的义务。(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112、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对)113、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应当防洪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防洪规划。(错。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防洪规划。)
114、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对)115、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上级机关批准。(错。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116、跨省、直辖市的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由上一级水政主管部门批准。(错。应是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17、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是防洪规划的编制的原则。(对)
118、沿海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把防御风暴潮纳入本地区的防洪规划。(错。应当把防御风暴潮纳入)
119、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并且规定规划保留区划定后,应当公告。(对)
120、《防洪法》的河道湖泊管理制度仅适用于有堤防的河道、湖泊。(错。同时也适用与无提防的河道、湖泊)
121、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对)
122、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对)
123、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的河段,应当禁止通航。
(错。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
124、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对)
125、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由林业部门同意后,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错。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须经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126、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对)
127、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
129、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对)
130、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
(错。是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131、各级政府有义务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对)
132、因蓄滞洪区而直接受益的地区和单位,应当对蓄滞洪区承担国家规定的补偿、救助义务。(对)
133、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对)
134、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受防洪法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对)
135、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对)
136、当江河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时,防汛指挥机构可依法宣布进入防汛期。(错。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137、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实施。(对)
138、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需要使用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
139、政府鼓励发展的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对)
140、水利工程供水所分摊的成本、费用由供水价格补偿。(对)
141、在特殊情况下动用水利工程死库容的供水价格,可按正常供水价格的1至2倍核定。(错。2~3倍)
142、用水户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交付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对)
143、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对)
144、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能源基础设施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其用地可以以征用方式取得。(错。以划拨方式取得)
145、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25度以上坡耕地的,也计入需要补充耕地的范围。(错。不计入)
146、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
民安置资金支付给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对)
147、在对移民安置验收前,可以根据需要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错。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148、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当按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主要作为生产生活补助发放给移民个人。(对)
149、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迁。已经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对)
150、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对)
151、为国家水利、水电等基础工程设施提供服务的水文站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分别纳入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经费。(对)
152、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与水文部门无关,由设立单位自行管理。(错。专用水文测站和从事水文活动的其他单位,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153、基本水文监测资料一般不得公开。(错。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154、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
155、河道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对)
156、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对)
157、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对)
158、各级水利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不是大坝主管部门。(错。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159、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预防第一的方针。(错。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160、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必须有防洪除涝、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节约用水等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论证。(对)
161、乙类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从中央和地方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及其它可用于水利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中安排。(错。是甲类项目)
162、甲类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通过非财政性的资金渠道筹集。(错。是乙类项目)163、在水价提高以及与乙类项目有关的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足额收取后,乙类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要转变为企业。(对)
164、国家建立保护水资源、恢复生态环境的经济补偿机制。(对)
165、造成水土流失和水污染的单位,要负责治理并承担部分治理费用。(错。造成
水土流失和水污染的单位,要负责治理并承担全部治理费用。)
166、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对)
167、跨流域、跨省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费用由中央负担。(错。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168、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对)
169、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对)
170、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产业结构,控制人口增长,有计划地组织人口外迁。(对)
171、蓄滞洪区内的所有居民(以下简称区内居民),在蓄滞洪区运用后,依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获得补偿。(错。蓄滞洪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以下简称区内居民),在蓄滞洪区运用后,依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获得补偿。)
172、区内居民获得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后,不能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与其他洪水灾区灾民同样的政府救助和社会捐助。(错。区内居民除依照本办法获得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外,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与其他洪水灾区灾民同样的政府救助和社会捐助。)
173、国家已下达蓄滞洪转移命令,因情况变化未实施蓄滞洪造成损失的,原则上不予补偿。(错。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74、省级人民政府上报的补偿方案,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核定,提出补偿资金的总额,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对)
175、我省北江琶州蓄滞洪区属于国家确定的蓄滞洪区。(错。珠江流域没有国家确定的蓄滞洪区)
176、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地表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错。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177、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对)
178、国家流域管理机构是法律法规授权对水资源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对)179、实施取水许可时尚未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的,应当遵守各取水人之间签订的协议。(错。应当遵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间签订的协议。)
180、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总量的60%。(错。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181、水利部门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错。应当征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182、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
便民的原则。(对)
18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
184、珠江干流限额以上的取水由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对)
185、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取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错。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186、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对)
187、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错。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188、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错。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应当报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189、取水许可的审批机关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对)
190、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
191、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错。是备案。)
192、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其他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经济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粮食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错。粮食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经济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193、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流域管理机构征收。(错。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194、取用供水工程的水从事农业生产的,由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缴纳水资源费。(错。取用供水工程的水从事农业生产的,由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实际用水量向供水工程单位缴纳水费,由供水工程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
195、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对)
196、水资源费应当按时交纳,不得缓缴。(错。经批准,水资源费可以缓缴。)197、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
19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对)
199、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错。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200、审批机关应当按年度将取用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对)
201、审批机关需要依法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的,应当在采取限制措施前及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对)
202、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1年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错。满2年)
203、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可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错。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04、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对)
205、对违反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证照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
206、实施水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对)
207、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政处罚。(对)208、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相同的水行政处罚。(错。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209、受委托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不得超越委托书载明的权限和期限;超越权限和期限进行处罚的,水行政处罚无效。(对)
210、受委托组织可以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水行政处罚。(错。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水行政处罚。)
211、超越委托权限和期限的行政处罚由受委托组织承担法律后果。(对)
212、实施委托行政处罚后,行政机关无权再实施具体行政处罚。(错。委托不免除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行政处罚权。)
213、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流域管理机构实施违法开发利用滩涂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错。目前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该项委托。)
214、水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对)
215、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处罚轻微,无需告知当事人复议和诉讼期限和途径。(错。应当告知)
216、调查人员与被调查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如果当事人未申请回避,可以不回避。(错。调查人员与被调查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1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报经批准后决定。(对)
218、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由水行政执法机关的政
策法规和水政监察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错。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219、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错。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
220、如果当事人申辩无理,水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以当事人不服从执法为由加重处罚。(错。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21、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对)
222、案件调查人员对案件了解,担任听证主持人比较合适。(错。听证主持人应当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223、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情况,作出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听证的决定。(对)224、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就像打官司要交纳诉讼费用一样,应当承担听证费用。(错。水行政处罚机关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225、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水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对)
226、当事人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同意可以分期缴纳。(对)
227、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对)
228、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
229、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损害赔偿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供便利条件。(对)
230、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内设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水行政许可。(错。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水行政许可。)
231、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归口管理水行政许可工作。(对)
232、申请人在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可以书面申请撤回水行政许可申请。(对)
233、依法取得的水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对)
234、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改变已经生效的水行政许可。(错。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水行政许可。)
235、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水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
236、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在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对)237、对跨市、县行政区域取水的水资源费的征收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对)
238、兴建水利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错。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239、跨县的水利工程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县水利部门进行管理。(对)
240、变更水利工程的管理权,应当按照原隶属关系报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
241、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可以设置专门管理单位,未设置专门管理单位的小型水利工程必须有专人管理。(错。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应当设置专门管理单位)
242、防洪排涝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水利工程,其维护运行管理费的差额部分按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核实后予以安排。(对)
243、当水利工程的发电、供水与防洪发生矛盾时,应当服从防洪。(对)
244、通过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依法取得水利工程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需要改变工程原设计的主要功能。(错。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工程原设计的主要功能。)
245、国家建设需要征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对)
246、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利设施的,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补救措施或按重置价赔偿。(对)
247、开发利用河口滩涂资源,必须保障行洪安全和纳潮需要。(对)
248、经批准开发利用河口滩涂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能开工建设,又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延期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错。是两年)249、《广东省河口滩涂条例》对其实施前的滩涂开发没有溯及力。(错。《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其实施前的滩涂开发行为可以进行处理。)
250、河口滩涂经开发后未形成土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对)
251、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会同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划定。(对)
252、水利部门规定禁采期、划定或者解除临时禁采区的,应当及时公告。(对)253、河道采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许可并发放许可证。(对)254、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许可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错。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255、申请人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应当持河道采砂许可证到海事部门办理水上水
下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对)
256、河道采砂许可只能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错。河道采砂可以通过公开招标也可以直接进行许可发证。)
257、河道累计采砂达到规定总量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对)258、以河道为行政区界线的,河道交界线的任何一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交界范围内的违法采砂行为。(对)
259、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对)
26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进行重点防治。(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进行重点防治。)
261、禁止在四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错。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262、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
263、开垦荒坡地必须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报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
264、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对)265、水土流域地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个人使用的,可以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错。是应当列入合同)
266、地区之间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的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对)
267、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268、企业事业单位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治理。(错。罚款应当由县级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业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中央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停业治理,须报请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69. 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对)
270、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免予承担责任。(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