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赋予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职能,充分发挥海洋环境信息为沿海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公开目的和基本原则
(一)公开目的
通过建立规范化的海洋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布海洋环境监测信息,保障公众的海洋环境知情权,促进社会力量共同保护和改善我国海洋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
各级海洋主管部门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原则,分级负责海洋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海洋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时效性和准确性。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海水水质状况、陆源入海排污口及邻近海域水质状况、入海河流水质状况、海水浴场和滨海旅游度假区环境状况等监测信息公开。本方案不适用于突发性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公开工作。
四、公开内容
(一)信息公开主体
信息公开主体为国家海洋局,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
(二)信息公开内容及时间
1.海洋环境状况公报
每年“世界海洋日”前,国家海洋局发布上年度《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发布本辖区海洋环境状况公报。
2.海水水质状况
每年“世界海洋日”前,国家海洋局公开上年度国控监测站位海水水质监测信息;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公开所辖近岸海域海水水质监测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和参考格式见表1。
表1 海水水质监测信息(示例)
3.陆源入海排污口及邻近海域水质状况
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在获取监测信息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实施监督性监测的陆源入海排污口及邻近海域水质监测信息,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在获取监测信息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所辖区域重点陆源入海排污口邻近海域水质监测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和参考格式见表2和表3。
表2 陆源入海排污口水质监测信息(示例)
表3 陆源入海排污口邻近海域水质监测信息(示例)
4.入海河流水质状况
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在获取监测信息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黄河、长江、珠江入海口水质监测信息;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在获取监测信息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所辖区域入海河流水质监测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和参考格式见表4。
表4 入海河流水质监测信息(示例)
5.海水浴场和滨海旅游度假区环境状况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于旅游季节每日公开所辖海域重点海水浴场和滨海旅游度假区环境监测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和参考格式见表5和表6。
表5 海水浴场环境监测信息(示例)
表6 滨海旅游度假区环境监测信息(示例)
* 水质监测信息每周四发布。
五、信息公开平台
国家海洋局在其政府网站发布年度《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公开国控监测站位海水水质监测信息。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在其政府网站发布海区海洋环境状况公报和所辖海域海洋环境监测信息。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通过其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本辖区海洋环境状况公报和海洋环境监测信息。鼓励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本辖区海洋环境监测信息。
六、监督管理
上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对下级海洋主管部门的海洋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上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应对下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技术监督和监测质量核查。
七、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